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

?
请输入关键字
确定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名称 市政府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291/2022-01591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通知
发布机构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12
文号 宿政规发〔2022〕10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有效

市政府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20221212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四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四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升放气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是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升放气球单位仓储、作业和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开展日常巡查,对涉及户外广告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利用升放气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升放气球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部门检查,加强联合监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升放气球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升放气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升放气球安全。

第八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九条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作业人员登记表、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申请受理工作,根据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诺制”先行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升放气球资质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单位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气球升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其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个工作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并根据飞行管制部门批复开展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第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内容包括升放气球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安全警告等;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雷电、大风、暴雨(雪)、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及其他影响气球升放安全的天气时,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收回气球;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一百五十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五十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五十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升放气球所需的气体、球皮、辅助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果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负有升放气球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有升放气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升放气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