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9号令)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证到期未被批准延期办理或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5家已超出许可期限且未申请延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1家因关闭退出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法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三、文件发布时间及形式
本文件以市应急管理局发文,以主动公开的形式,于202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