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加强区级信息化项目与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推进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工作效能和项目建设实效,根据《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等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投资、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政府部分)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
前款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支撑工作及履行职能的已建、在建和计划建设的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一)基础设施:政务部门用于履行职能所投资建设或租用的用于感知、传输、网络、存储、计算、处理等的设备、系统、环境或服务。例如: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或云服务、外围设备、安全保障与管理系统、安全支撑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传感器、机房、运行维护管理系统等。
(二)数据系统:政务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采集、加工、使用、处理等操作的系统或工具组件。例如:信息资源库、元数据系统,基础数据系统、主题数据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数据支撑平台、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安全系统等。
(三)业务系统: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所投资建设或租用的处理业务、内部管理、行政办公、监管执法、统计监测的系统。例如: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业务协同系统、监管系统、统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
(四)服务系统:政务部门面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数据开发利用的系统或设备。例如:政府网站、服务支撑平台、一体化服务平台、服务移动应用、政务一体机等。
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从“一部门多系统”向“一部门一系统”转变,强化信息化项目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无有效数据则不建系统,推动数据流、业务流充分融通,支撑各级、各系统数字应用;建设模式从“建项目”向“谋场景”转变,无创新场景则不建系统,重点围绕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打造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条【工作机制】区数据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与公共数据统筹管理,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公安、密码等部门建立区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并与网信、财政、大数据中心建立四方联审机制。
联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非涉密项目原则上通过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数据局牵头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验收、评价等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相关规范,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加强区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授权运营、开发利用、监督指导等。
区大数据中心在区数据局指导下,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和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评审等。
区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资金审核、财政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公安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保密局、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保密工作、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钟吾大数据集团在保证各市场主体要素在业务范围内有效参与、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协助申报单位,牵头负责政务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同时在区大数据中心指导下,承担区级公共数据和国企数据的授权运营。
第六条【集约整合】严格落实政务“一朵云”有关要求,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要求外,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部署在政务云,实现“应上尽上”,由区大数据中心统筹调度政务云资源。采购使用其他云计算服务的,应委托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服务商。
区级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一部门一系统”要求,围绕集约高效、开放兼容、安全可信,充分考虑利用协同办公系统、宿心办、宿慧办、e览宿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等共性支撑平台,加强与现有基础平台应用整合贯通,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
第七条【数据共享】秉持“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区级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自建系统在宿城区域范围内运行产生的公共数据和上级部门回流数据,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全部实行统一归集,纳入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管理,并加强数据动态更新和质量管理,保障数据完整、准确、通用。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与数据共享挂钩机制,未落实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做到先共享再续建、新建设必共享。
区级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由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主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统一进行运营,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和更广泛利用,加速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申报时限】区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任务清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除国家、省、市、区有明确建设要求且必须在当年实施的项目外,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分类分级】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区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扎口管理,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区属国有企业参照并加强下属子企业信息化项目扎口管理。
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牵头部门申报。
第十条【年度计划】区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
(一)计划申报。区数据局根据数字政府建设和工作要求,每年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建设依据支撑材料以及集体研究意见。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设背景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估(概)算及资金来源、建设目标、内容、工期、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软硬件配置、算力需求、项目特色、创新性应用场景等基本内容。
2. 预算应包含开发费、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监理费及其他费用。项目内容包含数据资源的,应列明数据清单和成本费用。分年度实施的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不得将本应由财政投资的项目转嫁企业、协会等其他机构承担。
3. 符合数字化建设相关规划,突出跨部门协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走在本系统全省、全市前列。
4. 严格落实信息系统整合要求,加强本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原则上同一部门不得同时申报多个建设类项目。不得申报未按要求使用政务云平台、新建或扩建机房、采购视频会议系统,以及新建APP、小程序、快应用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项目。
5. 必须包括独立的数据共享需求分析和网络安全需求分析章节,对数据共享开放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网络安全需求作详细说明。
6. 涉密项目应坚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定密,将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拆分说明,不得在涉密项目中夹杂非密内容。
7. 项目应当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8. 必须符合党政部门数字化建设中外包活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项目预审。区数据局牵头组织四方联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表、建设依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材料进行线上预审,出具审核意见。
(三)预算审核。申报单位应在项目预审通过后,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区财政局对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资金审核,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四)下达计划。对于已落实财政预算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区数据局纳入年度区级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申报】项目建设前,申报单位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表、按规范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类项目,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区发改局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下列信息化项目,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一)对已经列入国家、省、市、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于国家、省、市、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视情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区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组织联审】区数据局组织联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网络安全、项目概算等方面进行线上审核把关,并反馈正式意见,预算超过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部分区财政予以收回。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区数据局可组织申报单位、联审部门进行线下汇报、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批复】根据联审意见,申报单位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并在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同步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信息、建设方案等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自行在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下载《联合评审表》,并由联审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方式】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规划,原则上采取集中实施。
申报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建设、应用,项目涉及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当严格采用和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业务驱动,深化细化业务需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和其他要求等开展建设。
涉密项目及由上级部门统一开发部署的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分散建设的,应经区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责任】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调整变更】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级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技术方案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前提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或调整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申报单位调整,并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采购】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未纳入年度区级信息化项目清单、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核和概算审核、未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和建设。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投资预算超过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网络安全】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密码应用】申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过程指导】区数据局、网信、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性指导。
第二十三条【项目衔接】除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外,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集约、协同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长试运行期等方式变相投入使用。运维类项目应在运维服务期满后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时限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系统上线试运行1个月后进行,其中软件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3个月后进行。试运行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初步验收、阶段性验收等其他形式替代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申报】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经区数据局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区财政局根据区数据局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七条【资料备案】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般应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安全可靠情况等材料。
申报单位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为了便于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向申报单位移交资产,由申报单位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维保】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实施单位应提供不少于三年质保服务。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依照职能运营各自系统,做好项目运维、管理、对接、升级等工作,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三十条【项目退出】已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不再继续使用或经论证确无使用价值的项目,系统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数据移交、系统停用、云资源回收、备案注销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区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统一监测】建立信息化项目常态化监测机制。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区级信息化项目运营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资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据。区数据局会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常态化开展信息系统清理、规范和整合工作。区大数据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已建成运行的项目通过统一管理平台每月进行监测,评估系统运行情况。对云资源使用率低、长期闲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运行不正常的系统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强制收回云资源,关停相关系统,区数据局对后续建设或运维服务项目不予审批,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区数据局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运营情况等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建设期内,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征求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提交区数据局备案。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已完成建设并转入运维期的存量信息化项目,系统使用单位应在每个运维期结束后(一般一个自然年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签订之日前一天为一个运维周期)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运维服务情况报表,主要包括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用户使用、经费支付、运营成效等内容。区数据局对报表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信息化项目开展专项绩效评估。
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申报单位应会同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未经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网络和数据安全及密码应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等建设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后续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17日印发的《宿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区政办发〔2023〕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