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化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6日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化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365体育APP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和《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深化市级及以下涉企经营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放改发〔202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改革的范围和事项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365体育APP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及《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深化市级及以下涉企经营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放改发〔2021〕9号)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改革的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对肥料登记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备案时,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企业备案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后,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仍按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或者因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采取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三)改革的协同配套举措
1.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至电子证照库中,归集至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 “及时共享”。信息归集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一体有效推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网+协同”系统加强部门审批衔接、审管联动,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共享各类监管信息,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实行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积极探索信用评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黑名单”管理,在市场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对实行照后减证或先证后核的企业主动上门开展预先指导服务,并将其纳入监管对象库,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应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根据监管实际约定日期(原则上15日内)开展线上线下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要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市局建立以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二)有序推进实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和措施保障,严格按照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8月底前,要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互联网+协同”平台为基础建立审批衔接、审管联动机制,确保“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全覆盖。10月底前,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总结,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征集、评选改革优秀案例,梳理和提炼改革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真正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断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
附件:1.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附件1
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 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措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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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 |
改为备案 |
告知承诺 |
优化服务 (优化前/优化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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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材料 |
减 环节 |
减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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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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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在培训环节强化安全教育。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培训机构在人员、场地、 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指导,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大纲,强化考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
2 |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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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3 |
肥料登记证核发 |
肥料登记证 |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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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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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生产企业可从农业农村部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子站的“肥料登记与备案”模块登录肥料备案系统,提交产品信息后进行备案,网址为http://www.zzys.moa.gov.cn/。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根据登记肥料企业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的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抽查。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督查的长效机制,促进登记肥料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参照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将抽检产品质量连续不合格、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风险隐患和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强化监管结果应用,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将监管信息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实平台数据库,为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信息公开打好基础。 |
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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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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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主动上门开展预先指导服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施掌握运营情况。4.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单位设立信息,纳入监管视线。 |
5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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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
3/3 |
5/1 |
1.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4.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当地监管对象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将监管信息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实平台数据库,为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信息公开打好基础。2.实施分类监管。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及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评价等级低的种子企业,加大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3.强化社会监督。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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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4 |
3/3 |
5/1 |
1.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4.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当地监管对象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将监管信息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实平台数据库,为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信息公开打好基础。2.实施分类监管。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及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评价等级低的企业,加大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3.强化社会监督。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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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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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
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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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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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等要求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
9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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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3/3 |
5/1 |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减时限: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4.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5.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1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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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3/3 |
1/1 |
1.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人身份证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单位设立信息,纳入监管视线。 |
11 |
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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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3/3 |
1/1 |
1.减材料: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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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3/3 |
1/1 |
1.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2.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365体育APP印发深化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法〔2021〕7号)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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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3/3 |
1/1 |
1.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4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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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3/3 |
1/1 |
1.减材料: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有关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复印件。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365体育APP印发深化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法〔2021〕7号)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1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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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3 |
1/1 |
1.减材料: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对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有关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复印件。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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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
3/3 |
5/5 |
1.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 料。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立项、规划建设的文件和水源 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不再要求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的不再要求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由压减至 5个工作日(不含上报省级审核和整改时限)。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主动上门开展预先指导服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及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评价等级低的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5.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单位设立信息,纳入监管视线。 |
17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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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3/3 |
1/1 |
1.减材料:对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有关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复印件。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
1.主动上门开展预先指导服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4.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单位设立信息,纳入监管视线。 |
1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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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3/3 |
3/1 |
1.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
1.主动上门开展预先指导服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3.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4.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单位设立信息,纳入监管视线。 |
19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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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3/3 |
1/1 |
1.减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4.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20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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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3 |
1/1 |
1.减材料: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共享核实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减时限: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3.减环节:对标省内最优水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附件2-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份):
1.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2.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3.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准运证明》。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场区平面布局图;周边环境示意图;畜禽舍和生产设备数量汇总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照片等(复印件1份);
3.种畜禽来源:境内引进品种需提供供种单位出具的引种证明和发票复印件、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供种单位公章)、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所引进种畜禽的系谱资料复印件;自主培育品种需提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复印件;境外引进品种需提供境外品种(配套系)引进的证明材料和系谱资料复印件(1份);
4.种畜禽数码照片(成年公、母、群体各2 张,500 万像素以上,A4 纸彩色打印);
5.规章制度及技术规程:消毒、人员管理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6.技术力量:技术人员毕业证书、学历证书、人员岗位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畜禽品种标准、选育方案(保种方案)及其它操作规程等(复印件1份);
8.原始档案资料:配种、繁殖、生产、投入品使用等生产记录复印件;系谱、性能测定、选育分析汇总等育种档案记录复印件;免疫、消毒、诊疗等疾病防治记录复印件;销售记录及年度推广应用汇总复印件等。(每种类型提供2 张近期原始资料复印件)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蚕种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份)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桑园(原蚕区桑园)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示意图及产权(或使用权)复印件;
3.催青室、蚕(蔟)室、保种室、蚕种冷库、检验室等房屋和其它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实物照片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复印件;
4.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册,相关技术资质和劳动关系复印件。
(二)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房屋面积及示意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复印件;蚕种技术处理所需设施设备清单、实物照片;
3.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册,相关技术资质和劳动关系复印件。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4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证书获得情况、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及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4.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5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与动物诊疗相适应的场所;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达到的场所面积和必须配备的设备等;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各功能区合理分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1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如申请动物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申请动物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设施设备清单(如申请医院,须提供手术台、X 光机或者B 超等器械设备)(原件1份);
5.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6.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6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情况概况材料;
2.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资信材料;
3.苗种生产许可证申领表。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7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2.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7.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8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农药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二、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3.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2.申请表;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条件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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