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符合下表中有关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应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提出鉴定意见。于每月20日前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医保经办机构对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材料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底前确保将相关待遇维护到位。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时间为鉴定通过当月起生效。
人员类别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 范围内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元) |
职工 | 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待遇期一年) | 80% | 10000元/年 |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 | 80% | 20000元/年 | |
帕金森氏、系统性红斑狼疮 | 85% | 30000元/年 | |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 | 90% | 60000元/年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 | 30000元/年 | |
尿毒症门诊透析 | 90% | 80000元/年 |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80% | 起付线800元,40000元/年 | |
肺动脉高压 | 70% | 起付线800元,30000元/年 | |
享受两种及以上特殊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一年后,自动转为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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