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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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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完善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一)积极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课题。2015年至今,《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实施超过6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消防救援事业深化改革,原办法中涉及队伍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与目前全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和工作需求不太相符。

(二)法治引领队伍发展大势的现实需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全省队伍规模平均每年增长超过15%,目前,共有438个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近1.5万余名队员和文员,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队伍接处警数量逐年上升,连续数年超过全省总数40%、部分地区超过50%。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使命,这支体量大、数量多、分布广的队伍,亟须全面、系统地加强力量建设,完善顶层设计,提升办法的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在建设、管理、训练、保障、执勤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确保队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三)系统解决长期顽症痼疾的政策支撑。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况相比,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共性问题,队伍建设管理不够规范、综合保障相对滞后、实战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逐渐突显。原办法对身份属性、综合保障尤其是工资待遇等问题规定不够明确,队员工资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十三五”期间,人员离职率高达17%,平均从业年限仅3.5年。队伍不稳定导致建设水平始终在较低层次徘徊、实战能力无法完全满足任务需求。通过修订《办法》解决单位性质和综合保障两大痼疾,是持续推动队伍发展的根本之策。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初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始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商讨《办法》文本具体修订事项。修订工作组认真学习借鉴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在明确发展定位、壮大队伍规模、提高工资待遇、拓展职责任务、发展基层力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反复研究修改,经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2021年报省政府。

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后,进行了初步审查,按照立法程序向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7日至18日,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到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并召开专题协调会,对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充分协调。12月17日,省司法厅召开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取得共识,形成了《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包括总则、组织形式、人员管理、执勤训练、保障措施和附则等六部分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消防机构改革要求和我省相关工作实践,着力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综合协调保障”的总体工作机制。一是确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原则和方向。规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第二条)。二是明确政府及牵头部门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省应急管理部门、省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第四条)。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规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管理办法(第八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第十八条)。

(二)规范组织形式和人员管理。《办法》针对原办法队伍性质不明确、队伍职责不清晰、人员管理不统一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队伍性质和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第三条)。二是确定队伍职责和队站建设要求。根据消防工作改革的要求,将队伍职责延伸到参与应急处置、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第五条)。进一步规范队站建设的审批程序以及建设标准和要求,建立相关验收、备案和通报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三是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规定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退出机制。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组织招聘(第九条)。从正向和反向两方面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条)。四是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机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省统一的岗位等级任期制,其工资待遇与岗位等级挂钩(第十一条)。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和培训机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完善了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保障制度,列举了可以辞退的情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严格执勤训练和调度管理。一是建立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下的执勤训练机制。规定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务标志等(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共训、共练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救援调度机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当地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调度规则跨区域调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第二十条)。三是明确执勤战备要求和装备管养要求。要求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和保养,加强装备操作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第二十三条)。

(四)提升综合保障力度。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等问题,《办法》强化保障制度建设,提升了整体保障水平。一是强化经费保障。规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与跨区域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调动的消防救援机构同级财政和受援地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条)。二是强化待遇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年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健康检查等待遇(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标准参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四、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队伍身份属性和法定职责。《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

(二)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要求。现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等国家标准,在队站建设等级方面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原文有关队站等级划分的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队站布局建设、建设监督和站点验收等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体系。《办法》明确了队伍员额制度,理顺了人员招录程序和基本要求,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并对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保障和辞退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制度,填补队伍规范管理方面的空白。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保障标准。《办法》第五章保障措施,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标准总体偏低、综合保障相对滞后的问题,全面提升人员经费保障水平并建立增长机制,并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切实回应了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强烈呼声,夯实了队伍长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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