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印发365体育APP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489 | 分类 | 市政府文件 ??科技 ?? 通知 |
发布机构 |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规发〔2024〕2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规发〔2024〕2号365体育APP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doc | ||
时效 |
市政府印发365体育APP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65体育APP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APP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加快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行动方案(2024-2025年)》落地落实,全面打造“615”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优势群链培育
1.支持产业基础再造。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对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支持额度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膜材料、新型储能、激光、新型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推广应用、金融保障等全方位支持,落实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产业关键环节补强。围绕6个产业集群重点方向,分别梳理制定关键环节清单,重点突破一批关键产品和关键领域,加快打造完整产业链条,构建优势产业集群。对属于关键环节清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1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产业园区载体建设。对首次获批国家、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软件名园等特色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5.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市区范围内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对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或进入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填补国内空白、能够替代进口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最高奖励1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市区范围内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按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等有效整合优质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产业高端跃升
8.支持设备更新改造。鼓励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对以技改投资形式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奖补,最高4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市长质量奖”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主要参与(第2、3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制造服务融合。对获批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万元。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最高奖励100万元;获批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平台的,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智改数转网联”
11.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5G工厂、省级“智改数转网联”标杆企业、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5G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智改数转网联”领军服务商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当年市级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项目计划、信息化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信息化投入10%的奖补,最高100万元。对获批省五星级、四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5万元、15万元。鼓励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当年通过3A级贯标评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企业网络化联接。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最高奖励200万元;获批省行业级区域级平台、企业级平台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完成与市内二级节点对接、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首次超过500万的,最高奖励2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14.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批国家、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批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年度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且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节水10万吨以上的节能节水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年度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根据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奖补,最高200万元。鼓励企业入驻印染、电镀等绿岛,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最高奖励2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扩量增效
16.支持企业培大育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每新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奖励200万元。市政府授予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应整百克重或整千克重的“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突出贡献企业家”金质奖章。对首次进入“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数字领航”企业、中国工业大奖、“灯塔工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高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最高奖励30万元。对市区范围内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规上企业培育。支持企业进规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奖补数量不超过各县区任务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中支持产业基础再造、企业质量建设、金质奖章、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奖补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其余条款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别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部分资金分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奖补对象为2024、2025年度获批本文件规定的示范称号及实施投资行为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实际奖补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获批数量及财政预算统筹确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市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和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当年度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尚未确定的,以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准。
本政策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