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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001 分类 市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布机构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30
文号 宿政规发〔2022〕13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市政府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时效 有效

市政府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30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绿色照明,保障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市、县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经济技术开发区、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洋河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职责范围内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绿色低碳、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能耗。

第六条贯彻绿色照明、智慧照明、人文照明理念,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照度、亮度以及能耗标准等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十一已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不符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研究具体措施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同级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行人过街设施;

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

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下列区域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可以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街区特色街区、街巷;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重要建(构)筑物,以及主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桥梁、立交、广场、公园、景观河(湖)、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

四)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经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场所的,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补建。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多功能智慧灯杆应用,进行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智慧灯杆建设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照明智慧灯杆建设指南》各项技术要求。

第十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市区城市照明智慧管理系统各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托市区城市照明智慧管理系统组织建设级城市照明智慧管理子系统。

各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级城市照明智慧管理系统。

十九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在质保期间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质保期满后,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其他功能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费用。

二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需要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根据管理权限,与相应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维护管理。

二十一 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

二)符合城市照明设计、安装及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三)符合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标准;

(四)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五)符合环保、消防等专业要求;

(六)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开:

(一)平日开启时间与每天路灯开启时间保持一致,关闭时间春秋季21:30夏季22:00冬季21:00

(二)重点地区在传统节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开启时间延长至23:00关闭

(三)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四)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根据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开闭时间。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仍需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维护和管理责任人自主决定,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也不得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下列开支:

一)城市照明设施电费和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经费。

第二十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证维护质量。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树木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绿化管理责任人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釆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城市照明供电,供电线路检修维护需要停电的,应当会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预案,确保城市照明不受影响。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在检修过程中需要高压停电、送电的,应当提前联系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二十八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临时设置公益宣传牌或者氛围营造灯景灯饰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设置,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外观、运行和使用,并确保无安全隐患。

商定时间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二十九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应当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接用。用电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规范,对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