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市政工程属于应急抢修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并及时清理残留物料。
法律责任: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
(一)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
(四)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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