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级别: 市级 | 发文字号: 宿科发〔202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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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实行日期:2024-12-06 | 截止日期: |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科技计划体系,规范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现将《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项目是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全部实施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指导性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到项目结题期间,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指导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指导性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指导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批准立项;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五)其他与项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推荐(归口)单位和其他有项目推荐权限的单位,是指导性项目的过程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审核、初评及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检查,核查、审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四)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在365体育手机投注,365体育APP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
(六)完成项目验收,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立项、签约等环节。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发布申报通知,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施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能够落实项目任务所需的保障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并具有良好信誉度;
(三)申报限制。一个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将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尚未完成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资源统筹职能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立项原则提出项目拟立项建议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拟立项目向社会公示,然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拒不签订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指导性项目分工业(制造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基础研究类(自然科学),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归口指导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实施期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0日内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项目结题、项目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由项目负责人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评价并公示,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1.国家、省或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撤销;
3.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4.国内新增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置,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1.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结题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以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实施结题验收。对结题验收“合格”的指导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项目的结论和评价的科学性及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等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科研实践、科技管理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方面工作,具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
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原则;一个专家组里面,同一个法人单位不能产生2位及以上验收专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担任验收专家;全市科技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二十五条 结题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全面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等,出具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备案。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完成结题验收备案申请的项目组织验收,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供验收专家组审查:
(一)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对完成任务的或基本完成任务且形成突出科研成果的项目可作“合格”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不合格”结论,但经专家组认定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的,可作“总结结题”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认定为“不合格”:
(一)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不到7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四)超过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将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复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议并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各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