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集中收运点。
居民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设置的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排放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堆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