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困境儿童;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九)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