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费、住宿费政府定调价决定书在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需要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应按照《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同级教育部门在初步成本审核基础上,于3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调价意见和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