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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非营利性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分支机构应以“分公司”或者“分店”、“分部”的名义办理预先名称核准。并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在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二)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引中的申请表(填写表2、4、8、9、10、11);

(四)机构章程;

(五)机构负责人(校长、主任)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教学人员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机构会计人员个人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需要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七)办学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八)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招生简章;

(九)指引中的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包括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增设办学点,应按照分支机构的要求,申办《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办理营业执照。

因设立分支机构导致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内容变更的,要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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