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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处罚的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4-07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2)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5)违章载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十月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4条还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1)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2)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3)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4)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5)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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