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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咨询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2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申请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间内。

3、评估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 收养登记机关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养评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4、发证

经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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