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给奖励金,具体标准为:专科在校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专科毕业、本科在校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本科毕业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