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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办理?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30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15 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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