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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5-07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以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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