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船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加收过闸费:
(一)经申请优先过闸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二倍计征;
(二)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三倍计征;
(三)经批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半潜物体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一点五倍计征。
行政事业性过闸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船闸的建设、养护、运行管理等。
经营服务性过闸费纳入单位经营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