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执行管理任务的专用船艇;
(二)持有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抗旱抢险、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
(四)十总吨以下的农用船、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垃圾收集船。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的船舶,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