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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咨询机动车免费停放规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24-03-15

收费停车设施对短时停放的机动车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并配备免费计时设施设备,未配备的不得实施收费。免费停放时限自车辆进入时开始计算,自免费停放时限结束后开始计时收费。鼓励车位不紧张、交通不拥堵的停车设施免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二)机场、码头、景区、公园、广场、金融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三)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营运车辆应免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免费。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公安部门确定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免费。

(五)公路服务区配套停车设施应免费。

(六)充电专用车位对充电车辆免费停放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七)提倡商业服务场所、休闲娱乐体育文化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消费者消费期间停车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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